公告事項公告: |
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暨《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4、5、6條規定。
一、項目名稱:粧佛。 二、類別:傳統工藝。 三、型態:其他-粧佛。 四、保存者基本資料: (一)保存者姓名:林朝金。 (二)出生年:民國49年。 (三)所在地:虎尾鎮。 五、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: (一)認定理由: 1、林朝金先生對於打粗胚、細胚、開臉、底漆、粉漆、安金箔,及入神儀式等,均十分精通。 2、林朝金先生將技術傳承予下一代,有進一步傳習他人的能力與意願。 3、林朝金先生師承丁朝山藝師,迄今進入雕刻與粧佛領域有超過40年以上經歷,並具備完整的雕刻與粧佛創作及修復技藝,是文化脈絡下的適當者。 (二)法令依據: 1、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第1項。 2、符合《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4條第1、2、3款之保存者認定條件。 六、本公告期間為30日,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符本處分者,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(地址: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經由本府向訴願管轄機關(文化部)提起訴願。 |